陕西省农业品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农业品牌协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Provincal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Bran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省内从事农业品牌的企业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协助促进我省农业品牌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区域公众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优质优价水平,为提高陕西农业品牌影响力、推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路太白小区1幢2单元08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品牌建设相关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农业品牌相关知识,加强农业品牌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广; (二)组织会员举办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业务培训,为会员企业引进技术人才提供平台;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农业品牌相关活动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农业品牌建设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加强信息收集,为会员提供品牌法律咨询,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农产品展览展示展销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 (五)凡热心农产品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六)本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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